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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2-03-09 发布者: 浏览次数:次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本基金会必须按照《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一)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二)规范有序原则。本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三)分类公开原则。本基金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四)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事先与本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机构网站、微博、联系方式等。

(二)本基金会的组织管理信息:包括机构登记证号、成立时间、办会宗旨、机构组织架构、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三)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

(四)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总资产、净资产、总收入、总支出、接收捐赠收入、善款使用出向、受助对象)和审计报告等。

(五)本基金会开展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支出、项目执行地区、项目合作机构、项目执行结果等。

(六)其他信息:包括基金会工作动态、人士变动、志愿者风采等。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二)慈善中国网。

(三)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全职工作人员工作微信。

第七条  严格按照《加强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官方网站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信息公布活动中的各项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布前,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无误。

第九条  对于本基金会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  基金会发现已发布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基金会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自媒体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加强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官方网站的信息及所有基金会宣传内容的发布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秘书处各职能部门凡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发布任何信息,必须按程序逐级向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申报审批后,再由理事长最终审签。

(二)凡未经理事长亲自审签批准的任何信息,一律不允许在基金会自媒体网站上发布。

(三)已按程序审签批准的信息一经发布,任何部门、个人及网站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删改、补充其发布内容。

(四)若发现任何部门、个人及网站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获得理事长亲自审签批准而在基金会自媒体网站上发布任何信息,视为严重违规论处;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索玛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旧制度废止。

         (二)本制度自2021年8月9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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